(2013)菏牡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吴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吴某诉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原,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