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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宁强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强县汉源镇,农民。诉讼代理人李宝林,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黎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人,农民。2013年6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辩护人蹇成勤,陕西三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字(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曹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人李宝林到庭,被告人黎某某及其辩护人蹇成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日12时许,夏某约赵某某等人一同乘坐赵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到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村七组黎某某家向黎某某索要借款,夏某、赵某某等人到达黎某某家后,同黎某某之妻毛某发生口角,这时,头戴摩托车头盔、手持一柄铁制钉耙躲藏在自家房屋东侧山坡上的黎某某冲下山坡,用钉耙将赵某某的小汽车后窗玻璃砸烂,赵某某闻声下车到车尾查看时,黎某某又持钉耙将赵某某面部、胸部打伤,右眼球打破裂。经宁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外力致使赵某某右眼损毁伤属重伤,外力致使赵某某面部损伤及胸部损伤引起的气胸均为轻伤。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诉称,被告人故意伤害其身体,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24997.96元、误工费7740元、护理费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营养费190元、交通住宿费595.5元、财产损失2438元,残疾赔偿金69156元,鉴定费800元,合计107057.46元。被告人黎某某辩称,夏某在来之前先打电话催要高利贷,并威胁他,说要把他打残,来之后他们五个人先下车与其媳妇毛某发生争吵,他才冲下山坡砸的车后窗玻璃,赵某某往他面前走,他先打的胸部,后打的面部,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赵某某所提的民事赔偿请求愿意赔偿,但现在没有赔偿能力,愿意通过亲属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蹇成勤提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指控的事实有误,赵某某先下车黎某某后砸车,而不是先砸车后下车。对量刑提出几点意见:1、被害人对纠纷的引起有明显过错,之前对被告人有威胁行为;2、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及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5、被害人赵某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构成五级伤残鉴定意见,系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法定及酌定的减轻、从轻、免除处罚情节,而且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不大,且有真诚悔过,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会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尊重事实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本案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12时许,夏某约赵某某等人一同乘坐赵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到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村七组黎某某家向黎某某索要借款,夏某、赵某某等人到达黎某某家后,同黎某某之妻毛某发生口角,这时,头戴摩托车头盔、手持一柄铁制钉耙躲藏在自家房屋东侧山坡上的黎某某冲下山坡,用钉耙将赵某某的小汽车后窗玻璃砸烂,赵某某闻声到车尾查看时,黎某某又持钉耙将赵某某面部、胸部打伤,右眼球打破裂。经宁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外力致使赵某某右眼损毁伤属重伤,外力致使赵某某面部损伤及胸部损伤引起的气胸均为轻伤。另查明,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后先后被送往宁强天津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胸部锐器伤;2、右侧眼球破裂;3、颜面部软组织多发性挫裂伤;4、右肩部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治疗19天(中心医院住院12天,西安市第四医院住院7天),花医疗费24987.76元。经陕西省汉中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所鉴定赵某某多处损伤治疗后,综合评定为五级伤残(胸部损伤治疗后为十级伤残,右侧眼球破裂为五级伤残)。审理中,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告人黎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黎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0000元,已付30000元,余款50000元待被告人黎某某刑满后给付。双方共同请求法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宁强县公安局汉源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6月1日被告人黎某某报案(电话号1366916****)称把人打伤要自首。2、报警记录摘抄证实:2013年6月1日13时01分,110指挥中心转警:黎某某报警称其把人打了,自己现在向公安机关自首,请求处理。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6月1日13时01分,110指挥中心转警:黎某某报警称其把人打伤了,要向公安机关自首,其在汉源镇金家坪村七组李某门上等着的。接报后,汉源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汉源镇金家坪村七组将黎某某带回汉源派出所询问。黎某某供述,2013年6月1日12时许,赵某某和夏某等人驾驶一辆白色现代牌小车到其家中要账,他用铁钉耙将赵某某胸部和面部挖伤。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村七组村民黎某某家门口,黎某某家房屋坐东向西,该房屋为砖混结构三间两层的普通楼房,房屋的西侧为南北走向的乡村公路,该乡村公路向北可通往舒家坝镇,向南可通往宁强县城。黎某某家房屋向西10米处的乡村公路中间停放有一辆白色的现代轿车,其车牌号为陕FJ80**。该小汽车的车头向北车尾向南,小汽车后尾的挡风玻璃被砸坏,但整个挡风玻璃并未脱落,在距小汽车车头向西1.5米处的路边发现一黑色的太阳镜,镜框上和镜片上沾有新鲜的血迹。在位于车身西侧1.5米处路边的地面上发现有两处大小为45厘米X25厘米和60厘米X35厘米的血泊。在小汽车车尾西南侧的路面上有一处130厘米X45厘米的血泊。沿黎某某家房屋前的乡村公路向南800米处靠近乡村公路东有一通道可通往李某家房屋,该通道向北可通往李加祥家的院坝,向东可通往李某家的屋后。该房屋坐东向西,在靠近西侧的木材堆上有一木把手的铁制七齿钉耙,在其钉耙的齿上沾有新鲜的血迹。在李某家房院坝的西北侧有一沙堆旁,在沙堆旁西南侧的泥土地面上发现一银白色的佛斯弟牌摩托车头盔。在李某房屋西侧木柴堆上提取七齿钉耙一个,在李加祥院坝地面提取摩托车头盔一个,在小车旁边路面提取太阳眼镜一个。5、陕西省宁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外力致使赵某某面部损伤及胸部损伤引起的气胸均为轻伤;外力致使赵某某右眼毁损伤为重伤。6、黎某于2013年6月5日提供照片一张证实:黎某某家墙上所喷字样为“黎某某还钱”。7、借条2张证实:黎某某曾借赵某某和夏某现金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8、证人证言(1)证人夏某证言证实:去年12月20号,黎某某通过他朋友赵某某介绍,借了4万元钱,说做白果树生意需要周转,只用一个月,到时候给他分5000元红利,但到期后一直没有还钱,曾催要过多次,到5月份,黎某某找到他,说他暂时没钱,分期分批的给还,今年11月底之前全部还清。因当初讲好只借一个月,到现在拖欠了将近一年的时间,黎某某主动提出认10000元的损失,随后重新写了一张共计5万元的借条,之前4万元的条子当场撕了。今年三四月份,因联系不到黎某某,于是他就一个人到黎某某家去,在其家大门的墙上、小车玻璃上用黑颜色的漆喷了“黎某某还钱”五个字。2013年6月1日11点多,他给黎某某打电话问啥时候还钱,黎某某说才给老板打电话要工钱,说完就把电话挂了。他接连又打了两次电话黎某某都没有接,最后一次接了,他当时有点生气,就在电话里跟黎某某吵了几句,后就和赵某某联系,让跟一起去要钱,因为他是通过赵某某介绍才借钱给黎某某的,加之黎某某也借的有赵某某的钱,所以才约赵某某一起去的。过了一会赵某某开车到他家里来接他,当时还有赵某某的一个朋友戚华,他们开车就往黎某某家走,走到羌州大酒店门口的时候碰到牟某(又名牟某俊)和他的一个朋友,于是他们五个人就一起到黎某某家里去。到了黎某某家门上之后,没有看到黎某某,只看到黎某某的媳妇在门口洗衣服,他们问黎某某在哪,黎某某的媳妇当时没有回答,只是在那骂,他和赵某某就下车准备到家里去找黎某某,结果他们刚下车,黎某某就从自家房边上的山坡上跑下来了,当时头上戴了个摩托车头盔,手上拿了一个钉耙,跑到车跟前后就用钉耙把车的后挡风玻璃打了一下,当时就把玻璃打烂了,赵某某看到把车打烂了,就往黎某某跟前走,他也就准备从车头方向绕到黎某某背后想把钉耙给夺了,结果黎某某突然就一钉耙打到了赵某某的头上,当时赵某某头上就流血了,他用手捂着头就蹲在了地上。这时黎某某又拿着钉耙来追他,他见状就赶紧往沟外方向跑,边跑边给李大某打电话,让他赶紧到金家坪烂泥沟来,当时没有说清是啥事。黎某某一直把他追到快到沟口的位置。当时去了5个人,都没带啥东西,就他和赵某某下车了,另外3个都没有下车,他和赵某某根本就没有动手,可以说都没有一点防备,都没有想到要打架。(2)证人毛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1日她和其丈夫黎某某一直在村里,中午1点多的时候,她在家里洗衣服,黎某某骑了辆摩托车回来对她说赶紧把娃领上走,有人来要账,她说要钱归要钱,就没听一直在家里洗衣服。然后黎某某就从堂屋里拿了一个耙子,在她们对面的一棵大树底下站了大概十分钟,然后黎某某又拿着耙子上到她们房右边的坡上去坐着,过了不到十分钟,她看见一辆白色小车到她们门上来了,还有一个娃骑了一辆好像是红色的跨骑式摩托车紧跟在小车后面。那辆白色小车是赵某某开上的,他们一共是六个人,赵某某开车,副驾驶上坐的是戚某,夏某和两个她不认识的娃坐在后排,还有骑摩托车的那个娃。赵某某到她家门口把车一停下,后面骑摩托车的那个娃也就停了,坐在摩托车上问了她一句:“军娃子呢?”她说:“你找军娃子干啥?”紧接着赵某某把车窗摇下来说:“莫说那么多,军娃子呢。”她估计他们认识,是一路的。赵某某戴了一副黑色墨镜,其他的都没拿啥东西,也没动手打她,他们当时都没下车,她对赵某某说你们还是和黎某某一起耍的,为啥要给他放高利贷害他,你们还是人吧,就和赵某某吵了几句。然后黎某某拿着铁钉耙就从她家房后的山坡上冲下来,边向赵某某跟前跑边说了句:“我在这呢。”她当时还没反应过来,黎某某就已经冲到赵某某车后面了,赵某某刚把车门子打开好像准备下车,黎某某就用钉耙把车后窗玻璃给砸烂了,随即赵某某就下车往车尾走,边走边在摘墨镜,刚走到黎某某跟前,黎某某又举起钉耙在赵某某脸上挖了一下,估计是挖到眼睛了,赵某某用手把眼睛捂住一下子蹲在地上,满脸是血。这时夏某就下车往烂泥沟口方向跑,黎某某拿着钉耙去追夏某,之后她就没看见黎某某和夏某了。赵某某受伤后,戚某才下的车,赵某某叫戚某打120,戚某就扶着赵某某往烂泥沟口方向走了。那个骑摩托车的娃带上其中一个娃往舒家坝方向走了。(3)证人牟某(又名牟某俊)证言证实:6月1日中午十二点左右,他和王某兵走路往城里走,走到羌州大酒店的时候遇到了吕某强骑的摩托车,正在说话时夏某坐着一辆白色现代小轿车在叫他,让他们上车跟夏某出去下,车上有三个人,开车的和副驾驶两个男的他不认识,他和王某兵上车后,夏某坐在驾驶员后面,我坐中间、王某兵坐副驾驶后面,吕某强骑着摩托车跟在他们后面。车一直走到烂泥沟口的时候才听夏某和开车的人说晓得在家不,他才知道可能是去找人。车直接开到了进沟一公里左右路边一户家门口,当时一个女的在院子里洗衣服,开车的司机就把玻璃摇下来问那个女的她丈夫在家不,然后他们就争吵起来了,然后夏某和那个司机就从左面下车了,下车后继续和那个女的争吵。他和王某兵、坐在副驾驶的那个人没下车。他坐在车上看见那个女的家房后小山坡上跑下来了一个穿白色短袖的男的,当时那个男的跑的比较快,他没看清手里拿没拿东西,过了没多久,突然听见车后挡风玻璃咚的一声,不知道被啥砸碎了。他朝左侧车窗望去,看见那个穿白色短袖的男的,双手抡起一个一米五左右长的钉耙,朝开车的那个人头部挖了下去,开车的那个人右眼当时就出血了,他手捂住右眼就蹲在地上了。那个男的拿的钉耙又去追夏某,夏某就朝烂泥沟口方向跑了。他和王某兵比较害怕,就下车躲了,坐在副驾驶的那个人当时没跑。正好吕某强骑摩托车也来了,他就叫吕某强带上他和王某兵走。(4)证人王某兵证言证实:6月1日中午12点多,他和牟某在羌州大酒店门口那耍,碰见一个小伙子开了一辆白色北京现代车过来了,那个司机和牟某打招呼,当时车上坐了三个人,让他们一起去耍,牟某和他就上了车,把车开到烂泥沟口时,牟某问去哪里,说去烂泥沟找一个人。进沟有四五公里后在一户人家门口停下了,当时那家门口有一个女的在用洗衣机洗衣服,开车的那个小伙子摇下车玻璃问那个女的黎某某在屋里吗。那个女的说没在屋里,问开车的小伙子有啥事。那个小伙子说没啥事。那个女的就骂:她们这么穷,你还给借高利贷,借你妈的啥。那个男的说没你的事,说完那个男的就把车门打开下车了。这时从山坡上下来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个钉耙,走到现代车跟前在车后边挡风玻璃上挖了一钉耙,把玻璃砸烂了。当时开车的那个小伙子就往拿钉耙的那个小伙子面前走,拿钉耙的那个小伙子拿起钉耙,斜起朝开车的那个小伙子身上挖了一钉耙,当时挖在那个小伙子脸上的,他看好像把那个小伙子的眼睛伤了,他眼睛在流血。那个小伙子一下子就蹲在地上了,用右手把右眼捂起来。这时车上另外一个小伙子就下车朝烂泥沟口方向跑了,拿钉耙的那个小伙子就拿钉耙去追那个小伙子去了。他怕挨打,就和牟某朝烂泥沟沟里跑了。(5)证人戚某证言证实:6月1日中午12点钟左右,他在石垭子碰见赵某某一个人开的车,叫他跟一起转到耍,随后夏某给赵某某打电话,赵某某就开车到地税局边上接的夏某,然后开车往金家坪走,到职中门口,夏某碰到两个朋友,就叫上车一起去耍,这两个人他都不认识。后来赵某某把车开到金家坪烂泥沟黎某某家门口,黎某某的媳妇一个人在门上洗衣服,赵某某就问黎某某去哪了,黎某某的媳妇不高兴的说了句不知道,并抱怨说她们家这么穷,你们还借钱给他。赵某某和夏某当时有些生气,坐在车上骂了几句,骂了几句后,赵某某和夏某把车门打开正准备下车,正在这时赵某某的后窗车玻璃不知道被谁砸了一个洞,赵某某和夏波就下车到车尾去看,他当时坐在副驾驶没下车,过了不到2分钟,他看见黎某某戴了一个摩托车头盔,手里拿了把铁钉耙,在车头里转了一圈,他也不知道咋回事,就下车去看,看见夏某在往沟外跑,黎某某拿着钉耙追去了,赵某某蹲在车后侧车门边上,双手把眼睛捂住的,脸上到处都是血,赵某某说黎某某用钉耙把他右眼睛挖了。他就赶紧打120并通知赵某某的弟弟赵某甲。他当时没下车,没看见赵某某如何受伤的,看见赵某某右眼睛在流血,右胳膊上有两个洞,右胸也有一个小洞。(6)证人吕某强证言证实:6月1日中午12点多,他骑摩托车在羌州大酒店门口碰见牟某、王某兵,就和他们聊了几句,这时夏某坐了辆白色现代小车从职中方向过来了,车上共三个人,夏某一个人坐在后排的,开车的娃和副驾驶上的娃他都不认识。夏某叫他们跟去耍,牟某、王某兵就上车了,他一个人骑摩托车,然后跟着夏某他们的车,从红绿灯的路口转到五丁路往金家坪烂泥沟走,走到烂泥沟黎某某家门上,他们的车就停了,他当时也不知道干啥,也把摩托车停下,见黎某某的媳妇在门口洗衣服,就顺口问了一句:军娃子(黎某某)呢?他没注意黎某某的媳妇咋说的,然后又骑摩托车绕到夏某他们的车前面,这时他看见黎某某拿了个钉耙从他家旁边的山坡上冲下来了,边跑边喊:我在这。他见势不对,就骑上摩托车往沟里跑,刚跑不远,听见后面“嘭”的一声,估计是黎某某把车玻璃砸了,他也没敢往后看,紧跟着牟某在后面喊,让等一下,随后牟牟和王某兵急匆匆的追上来,他就把二人带上从舒家坝沟里绕回家了。(7)证人李某军证言证实:6月1日中午1点多,他开车正从家到宁强县城,刚走到汉源镇政府门口,夏某接连给他打了两个电话,说在赵某某们那沟里,有人拿着钉耙在追夏某,要他去接一下。他随即掉头开车往赵某某那沟里走,走进烂泥沟一两公里,碰见夏某一个人从沟里跑下来,夏某当时很紧张,只叫他打120.打完电话,夏某才说“军娃子”一钉耙把赵某某挖滚了,伤得好像很严重。(8)证人黎某甲证言证实:黎某某是他幺老子,他是黎某某亲侄子。6月1日中午12点二十几分,黎某某打电话把他叫到家,对他说有人要他们的命,让他把儿子领到他家去。他就把黎某某的儿子领到他家了。大约十分钟后,他从家里出来,想看一下什么情况,就骑自行车到离黎某某家直线距离200米左右的地方,见黎某某在其家房屋侧后方的坡坡上,黎某某也看见他了,并叫他回去,他就又回家了。又过了十分钟,他到河里端一盆水回家时,看见一男的骑一辆红色跨骑摩托车带了两个男的向舒家坝方向去了,他就又朝黎某某家去,离他家50米的地方,黎某某的媳妇正朝他家走,对他说出事了,他赶紧跑到黎某某门上去看,看见他们房对面路上停了一辆白色现代小轿车,后挡风玻璃下部被打烂了一个洞,靠驾驶室左边的地上有好多血,这时黎某某门上没有人。他就骑上黎某某门上自行车继续往烂泥沟口方向走,想打探一下,骑了有100米,看见路边站了两个男人,大概都在二十多岁,其中一个人用手把脸捂着,脸上有好多血,这个人小名叫波娃子,是他们村上的,姓赵,但叫不上名字,平时和黎某某关系很好,另一个人不认识。2013年4月份的时候,他看见黎某某家大门左面墙上离地面约一米的地方写了“黎某某还钱”五个黑颜色的字,第二天他还看见黎某某的车后面挡风玻璃和靠驾驶座这边的两块玻璃上写的有“黎某某还钱”几个黑颜色的字,谁写的他不知道。他把大门左面墙上那五个字用手机拍照了,之后把字刮掉了。(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他是黎某某的亲姨夫。黎某某平时性格还可以,不咋惹事。这些娃(被打伤一方)前不久经常到他门上去,可能给惹急了,因为以前黎某某到他门上来,经常哭,说这一辈子就完了。赵某某还有个弟弟,这两个人性格比较劣,都是比较冲动的人,他还担心赵家的人报复黎某某,所以那天劝黎某某投案,防止矛盾扩大。(10)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黎某某是他表弟。6月1日他一直在家里栽秧,中午一点十分左右黎某某到他栽秧的田跟前叫他,并说让他骑摩托车把黎某某带到汉源镇派出所去投案自首。他回到家中,看见黎某某手里拿了一个一米多长的钉耙。黎某某说他们村赵自辉家的大娃问他要账,他用钉耙连打带挖的把赵自辉的大娃给打了。他问黎某某报警么,黎某某说没拿电话。他就把他的电话给黎某某,黎某某就打110报警了。他的手机号是1366916****.(1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6月1号,他在家修房子,中午1点左右他开车和他表弟黄凯、大舅哥张洪胜准备到县城买东西,刚走了不远,戚某用他哥的手机给他打电话,说他哥在黎某某门上,眼睛被黎某某打落了。他赶紧开车往黎某某家走,在黎某某家门上,看见他哥的白色现代车停在路边,后车窗玻璃被砸烂了,他哥赵某某双手把右眼捂住蹲在车边上,满脸是血,戚某一个人把他扶住。9、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013年6月1号中午12点左右,夏某打电话给他说让他跟着到黎某某家里去要账,当时他和戚某在汉源镇永惠桥,于是就开他的车(牌号为陕FJ80**)的白色现代小汽车带戚某到汉源镇王家坪接夏某,接了后过了几分钟,他们在汉源镇运管所跟前碰见两个小伙子,夏某让二人跟自己去找人要账,那两个人就上车了。他开车拉着四个人到了黎某某家后,黎某某的媳妇在门前洗衣服,他就问军娃子(黎某某的小名)哪去了,黎某某媳妇就开始骂他,突然间黎某某从他车后面不知道哪个地方拿了一根钉耙跑过来把他的车后挡风玻璃挖了一下挖烂了,他就从驾驶座上下来去看车,其他人有没有下车不清楚,看见黎某某手里拿了一根一米五左右的钉耙,头上戴了一个银白色的摩托车头盔,他还没走到车尾部,黎某某就拿钉耙来挖他,先往他右边胸部挖了一下,然后又往右眼睛上挖了一下,他听见黎某某的媳妇在骂人,他赶紧给他媳妇,还有他弟弟赵永涛打电话,叫开车来送他去医院。黎某某借了他的钱做生意,但他一直还不了,他向黎某某要账主要就是打电话要,有时候也去家里找,没有语言或行动上的威胁。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黎某某在自己家门前用钉耙砸烂赵某某汽车玻璃,用钉耙挖伤赵某某。并辨认了黎某某挖伤赵某某使用的钉耙及黎某某挖伤赵某某时戴的头盔。1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2012年3、4月份,因做树木生意,向赵某某借了3万元钱高利贷,说的是只借一个月,利息共3600元,当时把利息扣了,只给了26400元,如果到期还不上,一万块钱每个月利息1200元。他后来做生意亏了,只给清了五六个月利息,到去年12月份,赵某某见他没钱还,于是给他介绍了放高利贷的夏某,意思是让他向夏某借钱给赵某某还账,他就从夏某那借了4万元钱,利息是5000元一个月,他把钱又垫到树木生意里,没给赵某某还。之后赵某某和夏某多次向他要账,他没钱还,只给清了部分利息,到今年5月底,累计欠赵某某本金及利息7万元,欠夏某本金加利息5万元。今天(6月1日)他们邻居肖飞的父亲去世了,中午12点多他在给帮忙,夏某给他打电话,要他给还钱,他就解释在给别人帮忙,等下午再说,随后夏某又给他打了三四个电话,并威胁他。因为夏某和赵某某曾多次跑到他家里要账,并在他家墙上、车上用油漆喷过字,所以他非常害怕,担心夏某和赵某某找人打他,他就回去,告诉他媳妇毛某赶紧把儿子引上走,他媳妇不走,他就叫他侄儿子黎某甲把他儿子引走了,然后他准备一个摩托车头盔,一把钉耙,躲到他家后面的山坡上。过了十几分钟,他看见夏某开了辆银灰色现代小车到他门上来了,赵某某也坐在车上的,先是在车上问他媳妇他哪去了,他媳妇不高兴就抱怨了几句,说放高利贷把他害了,夏某和赵某某就边骂边从车上下来,这时看见车上还下来了三四个人,他害怕伤害他媳妇,就戴上摩托车头盔,把钉耙拿上跑过去,在车上砸了一钉耙,把后车窗玻璃砸烂了,赵某某和夏某就往他跟前走,当时赵某某走在最前面,他就又用钉耙把赵某某挖了两下,第一下赵某某用手挡住了,第二下挖在赵某某的脸上,随即赵某某双手把脸捂住蹲在地上,他就跑了。当时想自己到派出所来,又害怕被赵某某带的人抓住,就跑到组长李某门上借的他表哥李顺明的电话打110报警。他用钉耙打了赵某某两下,当时站在车后面把车玻璃砸烂了,赵某某就朝他面前走,走到离他约一米处时,他双手握住钉耙木把,举起来由左至右斜着朝赵某某胸部挖了一下,当时和赵某某是面对面站着的,赵某某用右手举起来往外挡了一下,胳膊挡在木把子上,钉耙齿可能挖到他的右胸膛了,接着他又举起钉耙,由上至下斜着在赵某某脸上挖了一下,他见赵某某用手把右眼睛捂住蹲在地上了,另外他不认识的三四个人就坐回车里,夏某就跑了,他追了几步没追上。钉耙是他家自己勾田里泥巴用的,是铁的,有四五十公分宽,上面有八九个齿,每个齿约八九公分长,后面把子是木头的,有一米二三长,他跑的时候害怕追,就把钉耙拿上的,后来扔到李某家山墙边上了。头盔是他自己家里的,是一个银灰色摩托车头盔。准备头盔主要是害怕夏某他们打他,拿钉耙就是防身。夏某和赵某某他们没有拿的有啥东西,也没有打他媳妇。开始只是把车玻璃砸烂,想的是吓唬走就算了,后来赵某某和夏某往他面前走,他担心动手打他,见对方人多害怕吃亏,所以先下手打的。12、黎某某户籍证明证实:黎某某生于1981年1月11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系自首。14、黎某某羁押表现综合评定表:表现评定为“好”。15、赔偿协议证实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黎某某赔偿赵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80000元,已付30000元,余款50000元待黎某某刑满后支付。双方共同请求法院对该赔偿协议予以确认。1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其亲属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赵某某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17、领条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已领取赔偿的损失30000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共同请求本院对该赔偿协议予以确认,经审查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二、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治伤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0000元。(已付30000元,余款50000元在被告人刑满后六个月内履行。)三、作案工具钉耙一把、摩托车头盔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沈玉华审判员 熊远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