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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群锋与姜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锋,姜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45号原告:刘群锋,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彭泽县。被告:姜XX,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刘群锋与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群锋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