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翁益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翁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台执民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台州远洋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被执行人:翁益华。本院(2013)甬海法台事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06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12月17日至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56463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553元、申请执行费3779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6310.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益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88298.8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吕辉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