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在原告关心风与被告涉县广播电视局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心风,涉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关心风,。委托代理人江希田,被告涉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王海峰,任局长。在原告关心风与被告涉县广播电视局名誉权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关心风于2013年11月14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涉县广播电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心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心风撤回对被告涉县广播电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关心风承担。审判长 贾学亮审判员 赵付堂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