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鲁大松与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大松,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鼓行初字第16号原告鲁大松,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退休工人,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黄晓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岩,该局征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咏梅,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曹锋,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波,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鲁大松诉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职权追加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9月3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大松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家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晓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岩、朱咏梅,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本案第三人就原告房屋被损坏的修复费用经协商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育忆审 判 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赵建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郭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