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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辖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海华与夏良、夏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良,张海华,夏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华。原审被告:夏建华。上诉人夏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3)嘉秀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8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买卖中的余款1000万元作为借款,2010年9月21日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在此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协议中对该借款的利息支付也有约定。本案买卖合同有效无效均不影响双方之间借款法律关系的存在。公民之间的借款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泰顺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泰顺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的借款系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形成的欠款,故本案应以基础法律关系房屋买卖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房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费志民审判员  徐连忠审判员  金傅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