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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1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与孟淑丽、孟昭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孟淑丽,孟昭初,王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1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被执行人孟淑丽。被执行人孟昭初。被执行人王明亮。���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淑丽、孟昭初、王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荣石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石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