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微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唐某与江苏省沛县科学技术协会、胡某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县科学技术协会,胡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某县科学技术协会。法定代表人:周某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唐某与某县科学技术协会、胡某、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苏审判员 马儒英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