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民二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学吉与被告白景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吉,吉林省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景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公民二初字第673号原告陈学吉。被告吉林省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景杨,系经理。被告白景杨。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退还给原告500元。审 判 长 关中禹人民陪审员 李铁民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