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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9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9219号原告吴×,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被告何×,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原告吴×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诉称,1994年我与何×认识,2000年结婚,双方均是初婚。我们没有房子,一直在外租房。2003年我被单位辞退,就和父母一起居住。2005年1月25日生一女吴x。有孩子后何×一直没有上班,我准备开网店贴补家用,这期间我父亲去世,我将我母亲送到老家去。回来后我发现何×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其中记载了“脱衣服、我想你”等的内容。我因此与何×发生纠纷,经常争吵。何×曾表示要和我好好过日子,但之后不与我沟通,每天回家很晚。何×曾经离家出走。我生病后何×也不照顾我。何×工作近2年,一共才给过我1700元。我从今年3月起在我妹妹那里上班,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我曾经起诉何×要求离婚,第一次被驳回,半年后起诉再次被驳回,这次是第三次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双方无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借张偶珍一万元、平安银行信用卡欠款3917.30元)。被告何×辩称,吴×所述双方相识过程,结婚时间,子女状况、离婚诉讼情况都属实。他生病时我去医院看望,尽到了妻子应尽的职责。但是我们俩一说话吴×就和我吵架。原告精神有疾病、身体有疾病,但我无所谓,我只想和原告好好过日子,我只想为这个家好,为孩子好。我之前照顾他很细心,我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说感情破裂了。原告认为我哪里不关心他,可以告诉我。原告患有忧郁症,致使他现在都不知道他在做什么。我是上网聊过天,但我没有说过我想你这种话,我也没有脱衣服,那只是一句玩笑话。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吴×与何×于1994年相识,2000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05年1月25日生有一女吴x。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及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吴×患有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同型半胱氨酸败血症等疾病,精神处于焦虑状态、妄想状态。吴×、何×、吴x一家三口现享受国家低保政策。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吴×向本院提交平安银行2013年8月份信用卡对账单(本期应还款金额3917.30元),未出示向张偶珍借款一万元的证据,何×认可上述欠款均用于日常支出。庭审中,双方确认二人目前在一套房屋内共同生活,本次系吴×第三次起诉离婚。(2012)西民初字第23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吴×要求与何×离婚等全部诉讼请求。吴×不服此判决并提起上诉。(2013)一中民终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主张与何×离婚等诉讼请求;何×则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居住证明、信用卡对账单、处方笺、低保领取证、(2013)一中民终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吴×与何×相识多年后结婚,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双方目前一起居住,女儿尚未成年。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吴×现在患有多种疾病,需要家人的关心与照顾,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不应采取消极态度处理夫妻矛盾,综上,本院对吴×现起诉要求与何×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常 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