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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雯诉被告张宝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雯,张宝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2030号原告张雯,女,生于1965年1月11日,汉族,西安客运段昆成车队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张宝平,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汉族,西安铁路生活段千河公寓职工,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雯诉被告张宝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财产分割费8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