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雯诉被告张宝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雯,张宝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2030号原告张雯,女,生于1965年1月11日,汉族,西安客运段昆成车队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张宝平,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汉族,西安铁路生活段千河公寓职工,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雯诉被告张宝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财产分割费8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