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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星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桂林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终结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桂林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星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1954年1月24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中山中路XX号X-X,身份证号:450303195401XXXXXX。被执行人桂林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街沿江路XX号。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许某某与桂林某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3)32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建林审判员  黎刚源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飞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