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泗门镇万吉电器厂与宁波钟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泗门镇万吉电器厂,宁波钟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84号原告:余姚市泗门镇万吉电器厂。代表人:刘水荣。被告:宁波钟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忠。本院审理原告余姚市泗门镇万吉电器厂与被告宁波钟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姚市泗门镇万吉电器厂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钟达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泗门镇万吉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50元,由原告余姚市泗门镇万吉电器厂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