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某(又名郑宝保),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2005年9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郑桐,2006年补办了结婚证。婚前因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差异大,时常发生矛盾,结婚8年中,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去游戏厅打牌、赌博,在原告出车祸身体骨折情况下,被告不仅不照顾原告,还将肇事者理赔的赔偿款拿去赌博,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屡教不改。2011年7月5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郑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年底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9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郑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06年补办结婚证,婚后二人因性格差异大,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家庭生活不尽任何责任,原告多次劝说屡教不改,2011年7月5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本院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之父郑松根谈话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期较长,且生有一子,本应珍惜婚姻家庭组成的不易,互相信任,和睦相处。但婚后两人因性格差异较大,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1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达2年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暂随原告生活较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郑桐暂随原告张某某生活,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智斌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人民陪审员 惠社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