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楼文玉与蒋钰泉、严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文玉,蒋钰泉,严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994号原告楼文玉。被告蒋钰泉。被告严建萍。原告楼文玉为与被告蒋钰泉、严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文玉与被告蒋钰泉到庭,被告严建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5日,被告蒋钰泉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期半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故要求:判令被告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的利息。原告提供证据:1、2013年2月25日被告蒋钰泉出具的借条一份;2、被告蒋钰泉、严建萍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被告于2012年6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蒋钰泉辩称:该笔借款是2011年底借的,与其老婆严建萍无关。是替朋友借款,以其名义出具的借条,当时还有原告的女儿及被告的朋友在场,2013年2月25日的条子是在前一张借条快到期的情况下重新出具的。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原告提供证据1-2,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为凭,被告理应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归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蒋钰泉辩称借款系婚前债务,无相应证据证实,其辩称理由不成立。本案借款形成于被告蒋钰泉与严建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系夫妻共同债务,严建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严建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蒋钰泉、严建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文玉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