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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朱翠霞与河南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翠霞,河南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56号原告朱翠霞。被告河南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侯世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朱翠霞诉被告河南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翠霞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翠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朱翠霞承担。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