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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执字第13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黄燕萍与杨慧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燕萍,杨慧敏,杨惠琴,济南市中煜圣法律服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执字第1399-2号申请执行人朱燕萍,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济南历下华通电力成套设备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慧敏,女,1960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杨惠琴(曾用名杨慧琴),女,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济南市中煜圣法律服务所主任,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中煜圣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济南市。朱燕萍与杨慧敏、杨惠琴、济南市中煜圣法律服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济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民提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贞民执行员  郝振龙执行员  田 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