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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杜某与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周某,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法定代理人杜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法定代理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某,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医疗费72873.8元义务。到期后,王某、王某某已将21077.67元交纳完毕,下剩51796.13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2000元,下剩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650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