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桑法民二督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毛善林与汪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善林,汪国庆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桑法民二督字第8号申请人毛善林,男,现年53岁,湖南省桑植县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汪国庆,女,现年47岁,湖南省桑植县人,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毛善林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汪国庆给付欠款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汪国庆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元及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庆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湘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