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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民二督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毛善林与汪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善林,汪国庆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3)桑法民二督字第8号申请人毛善林,男,现年53岁,湖南省桑植县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汪国庆,女,现年47岁,湖南省桑植县人,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毛善林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汪国庆给付欠款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汪国庆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20000元及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1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庆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湘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