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5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起文诉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东智西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5864号原告杨起文,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东智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东智西村。法定代表人杨迎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国东,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起文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东智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智西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必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起文,被告东智西村委会之委托代理人朱国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起文诉称: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原村主任杨立君雇我看护本村大沟西土地,每天工资及车工200元,总计43200元。因村委会换届选举,此款一直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将所欠工资款及车工费43200元付清。被告东智西村委会辩称:村委会雇原告看护本村大沟西土地情况属实。村里曾召开两委班子会,会议决定看地人工费由政府协调开发单位补偿,故所欠原告看护费用应由政府或开发单位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民。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4月30日,被告雇原告看护密云县溪翁庄镇东智西村大沟西土地,每天工资及车工费用200元,累计合款43200元。2013年3月7日,因村里即将换届选举,被告原村主任杨立君就上述事实出具了文字证明,并加盖了村委会印章。被告换届选举后,原告向其索要看护费用未果后,诉于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东智西村委会出具的文字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雇佣原告看护本村土地,约定了工资数额,原告工作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劳动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将工资款付清,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认为原告看护费用应由政府协调,由开发单位给付之辩解,因原告属被告雇佣,该费用理应由被告支付,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东智西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杨起文工资款及车工费共计四万三千二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四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东智西村民委员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必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