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黄钐坚与吕德庆、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938号原告黄钐坚,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阮志强,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德庆,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陈美玲,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傅绿松、吕雅萍,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钐坚与被告吕德庆、陈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钐坚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钐坚以其只要求借款人吕德庆承担借款偿还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美玲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钐坚撤回对被告陈美玲的起诉。审 判 长 王毅刚代理审判员 高燕玲人民陪审员 黄淑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