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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商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宋学富与魏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商初字第1182号原告宋某某被告魏某某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被告于1999年5月23日至2001年6月18日欠原告油款4110.4元,原告多次追要不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110.4元及利息8407元,共计12527元。被告魏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27日,被告魏某某在原告宋某某处加油234升共计400元;1998年6月5日,被告魏某某在原告宋某某处加油55.5升共计100元;1998年6月19日,被告魏某某在原告宋某某处加油165元;1998年10月2日,被告魏某某在原告宋某某处加油113升共计215元;1999年2月4日,被告魏某某在原告宋某某处加油2795.8元;1999年2月24日,被告魏某某在原告宋某某处加油752.5元;1999年3月10日,被告魏某某在原告宋某某处加油716.5元;1999年3月10日,被告魏某某在原告宋某某处加油718元。上述油款5862.8元经原告宋某某催要,被告魏某某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宋某某提供的流水账单1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被告宋某某举证的流水账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应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魏某某应及时支付欠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给付期限,故原告宋某某主张从欠款之日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应从向本院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在流水账单上有汪某某、龚某某的签名,原告宋某某称汪某某、龚某某系被告魏某某雇佣的驾驶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宋某某要求被告魏某某偿还欠款5862.8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欠款5862.8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付原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林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述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