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6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由于婚前双方缺少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逐渐淡化,被告于2007年7月份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回,其下落不明,原告多方寻找,没有结果。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出走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和家庭成员的情况。2、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3、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6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由于婚前双方缺少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感情逐渐淡化,被告于2007年7月份从家中出走,至今未回,其下落不明,原告多方寻找,没有结果。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出走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因生活中的琐事产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被告于2007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已实际分居生活两年以上,因此,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4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维贵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夏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