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民申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东林家纺制品厂与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东林家纺制品厂,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市鄞州东林家纺制品厂。代表人:戴光耀。委托代理人:林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德成。委托代理人:李文杰。再审申请人宁波市鄞州东林家纺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商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宁波市鄞州东林家纺制品厂以已与浙江彼特服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宁波市鄞州东林家纺制品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鄞州东林家纺制品厂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