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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李XX,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丽红。被告: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XX,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