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李XX,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丽红。被告: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XX,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XXX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爱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