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秋菊与王宇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秋菊,王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保字第116号申请人:陆秋菊。被申请人:王宇伟。申请人陆秋菊与被申请人王宇伟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宇伟在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2%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宇伟在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2%的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000000元),保全价值为人民币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