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卜创村民小组与海南荣辉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东村委会安久村民小组与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东乐村民小组与海口市遵谭镇东谭村委会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卜创村民小组,海南荣辉投资有限公司,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东乐村民小组,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东村委会安久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卜创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吴渤华组长。委托代理人陈居宁。被告海南荣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永锋,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位财,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俊坡,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东乐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周元河,组长。委托代理人陈俊坡,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东村委会安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吴淑鸾,组长。委托代理人吴树宗。原告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卜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原告卜创村民小组)诉被告海南荣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荣辉公司)及第三人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以下简称第三人东谭村委会)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东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人东乐村民小组)第三人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咸东村委会安久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第三人安久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卜创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陈居宁,被告荣辉公司委托代理人邹永峰、第三人东谭村委会、东乐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陈俊坡。原告卜创村民小组诉称,“卜创山”地块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国有渠旁,地号为:02-13-0089.面积为171737.27平方米,四至为东至国有渠,南至国有渠,西至东谭村委会,北至咸东村委会。2004年8月15日,原告卜创村民小组与第三人东谭村委会东乐村民小组共同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前述地块的权属登记��2004年12月,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人民政府出具《土地权源证明》证明该宗地自上世纪50年代由原告卜创村民小组与第三人东乐村民小组使用至今。2005年1月1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给原告卜创村民小组颁发海口市集有(2005)第000197号《集体土地所有证》。给第三人东乐村民小组颁发了海口市集有(2005)第000212号《集体土地所有证》2010年10月29日。被告荣辉公司利用原告卜创村民小组对法律认识不足,又以租金相诱惑,与原告卜创村民小组签订一份《农村集体荒山地租用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卜创村民小组未经共有人东乐村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出租给被告荣辉公司,并收取了部分地租。2012年9月28日,第三人东乐村民小组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的合同无效,原告卜创村民小组也认为该合同属无效合同。为避免村民之间矛盾,原告卜创村民小组请求判令原���与被告于2010年10月29日所签订的《农村集体荒山地租用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本院认为,原告卜创村民小组持有的海口市集有(2005)第000197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琼行终字第1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是因为颁证程序违法。对该地块的权属问题,依照法律的规定,原告卜创村民小组可以重新申请确权登记。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三人东乐村民小组于2012年向本院起诉本案原、被告,请求确认其与原、被告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012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2)龙民一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书,以该地所有权证被撤销,第三人东乐村民小组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第三人东乐村民小组的起诉。第三人东乐村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20日,海口中院作出(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裁定书,以涉案土地存在争议,应依法由行政部门处理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该涉案土地权属存在纷争,导致涉案土地上的权益属无法确定,涉案土地权利人应向相关行政部门确权后方能行使相关权利。故本案不宜由人民法院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卜创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原告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东谭村委会卜创村民小组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不予收取,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羊日强审 判 员 吴青良人民陪审员 黄循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