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韩新赞与高景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赞,高景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11号原告韩新赞,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景营,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赞诉被告高景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新赞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新赞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