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被告张某,男。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张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对张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刘录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