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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终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蔡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杨乃柱。上诉人林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