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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原告罗玉源与被告郑占有、蓝春娥、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玉源;郑占有;蓝春娥;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4031号原告罗玉源,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廖首炊,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首礼,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占有,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蓝春娥,女,1976年5月6日出生,畲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金地花园1-101号。法定代表人郑占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长青,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萍,女,1989年6月3日出生,畲族,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罗玉源与被告郑占有、蓝春娥、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施小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首炊、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长青、蓝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占有、蓝春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玉源诉称,被告郑占有于2011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2%支付,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后,被告郑占有未能付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郑占有还款,均未果。被告蓝春娥是被告郑占有的妻子,依法应共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郑占有、蓝春娥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8000元,合计308000元,并从2013年9月9日起至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二、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对利息的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9月8日期间的利息400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被告郑占有、蓝春娥未作答辩。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及担保属实,利息付至2012年11月7日。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8日,被告郑占有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借据载明“兹有借款人郑占有向罗玉源借到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200000)借款期限:从2011年6月8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月利率按借款总额之2%计算,利息按月支付。该笔借款由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后二年,保证范围为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被告郑占有在“借款人确认已收到借款签名”处签字,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意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处盖章。借款后,被告郑占有尚未偿还过本金,支付利息至2012年11月7日。另查明,被告郑占有与被告蓝春娥于1998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内年利率为5.85%。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及被告郑占有、蓝春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一份、借款借据原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转账记录复印件九份及原告与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的陈述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郑占有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有借款借据为凭,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及连带保证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因本案借款未约定返还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郑占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占有按月利率2%支付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9月8日期间的利息40000元,原告所主张的月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月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故利息为: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95%(5.85%÷12×4)×10个月(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9月7日)+本金200000元×月利率1.95%(5.85%÷12×4)÷30天×1天(2013年9月8日)=39130元。原告要求被告郑占有继续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利息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还款日止。该借款虽以被告郑占有个人名义所借,但系在被告郑占有与被告蓝春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蓝春娥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款借据上盖章,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郑占有、蓝春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占有、蓝春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玉源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郑占有、蓝春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玉源借款利息39130元(计算至2013年9月8日),并按月利率1.95%继续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还款日止。三、被告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罗玉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罗玉源负担516.5元,由被告郑占有、蓝春娥、福建桂园典藏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4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