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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执刑财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唐成军、唐芳、唐银水、张瑞香与罗会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成军,唐芳,唐银水,张瑞香,罗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刑财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唐成军。申请执行人唐芳。申请执行人唐银水。申请执行人张瑞香。被执行人罗会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成军、唐芳、唐银水、张瑞香与被执行人罗会中[(2013)甬北刑初字第365号]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会中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服刑,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3)甬北执刑财字第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