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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喻仕文与袁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仕文,袁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3001号原告喻仕文,男,1946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喻俊生,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袁俐,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喻仕文与被告袁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仕文委托代理人喻俊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仕文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12万元从被告处购买××室,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将房产证和房屋钥匙交与原告,原告一直居住至今。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未予办理,至今已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袁俐经本院公告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均为北京市怀柔区林业局同事,双方于1999年7月3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北京市怀柔县(现怀柔区)××室房屋,房屋售价为12万元。该房屋协议书上有本案原告、被告及中介人王国起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房款,被告将涉讼房屋所有权证书(优怀字第×号)交给原告。2013年5月,原告持诉称请求及理由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当事人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已按时将房款支付被告,亦实际使用该房屋,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喻仕文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喻仕文名下。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袁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丽君人民陪审员  彭明怀人民陪审员  马春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