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8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被告:宋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