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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侯文廷、张西翠与姜丽丽、第三人李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廷,张西翠,姜丽刚,李风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4819号原告侯文廷。原告张西翠。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永杰,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丽刚。第三人李风英。原告侯文廷、张西翠与被告姜丽刚、第三人李风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西翠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风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侯文廷父母购买被告房子一套,后又卖给两原告,要求依法确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房屋归原告所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辩称,承认与侯文廷父母签订的合同有效,我可以协助过户,但必须过户给李风英,我和原告没关系。第三人李风英未作陈述。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4日新泰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发房权证:(证号:新房权证新字第FG0102**号,房屋所有权人姜丽刚,房屋座落:勘探公司宿舍区,幢号102,房号14,房屋总层数1)。2002年11月13日,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新国用(2002)字第FG19097号,土地使用者姜丽刚,座落:地质勘探公司宿舍二排十三户,使用权面积24.80平方米)。2007年8月29日,被告将上述房产卖给第三人及其丈夫,未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8月30日第三人及其丈夫将房屋转卖给两原告,两原告与被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与原告侯文廷系母子关系,其丈夫侯开训于2011年2月19日去世。原告于2013年9月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地产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拥有的房屋卖给第三人及其丈夫,后第三人及其丈夫又转卖给本案原告,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现查明原告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第三人及其丈夫已经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辩称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有效。二、产权登记在被告姜丽刚名下的位于勘探公司宿舍区幢号102,房号14,房屋总层数为1的房屋归原告侯文廷、张西翠所有;三、被告姜丽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侯文廷、张西翠办理房屋(被告姜丽刚名下的房权证号:新房权证新字第FG0102**号、土地使用证号:新国用(2002)字第FG19097号)过户手续。四、第三人李风英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