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民一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万小玲与梅文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玲,梅文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万小玲。被告梅文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代表人李智,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小玲与被告梅文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小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原告万小玲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