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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孩子抚养费30000元,共同债务76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某清偿3800元;陪嫁物海尔牌电冰箱一台、32英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归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所有。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我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张某某将执行款33800元已履行。陪嫁物海尔牌电冰箱一台、32英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并同意负担执行费40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