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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蓓蕾诉被告靳兆胜(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蓓蕾,靳兆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92号原告:周蓓蕾被告:靳兆胜(圣)原告周蓓蕾诉被告靳兆胜(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蓓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兆胜(圣)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4年至2006年间,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用于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为此立下借据五份。因被告承诺短期可予归还,原告并为被告在银行贷了部分款,并支付了利息。由于被告久拖不还,原告只得自己想办法从外面借款,垫付偿还了银行贷款。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家庭困难。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五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证,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被告由于经营需要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被告为此立下借据五份,借款情况如下:2004年9月7日借款3万元;2005年5月31日借款3万元;2006年1月12日借款3万元;2006年1月12日借款1万元;2009年6月2日借款10万元。后因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原告诉请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兆胜(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周蓓蕾人民币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靳兆胜(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张 智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