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一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虞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一初字第01069号原告:虞某,女,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陈华昕,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又名何振鹏,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友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