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案件名称
芦胜华与周升举、郭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芦胜华;周升举;郭金涛;丛登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1649号原告芦胜华,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生,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人,现住临清市。被告周升举,男,汉族,46岁,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郭金涛,男,汉族,44岁,住临清市。被告丛登峰,男,汉族,45岁,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芦胜华与被告周升举、郭金涛、丛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胜华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34元,由原告芦胜华承担。审判长 张雪岩审判员 王雪鹏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