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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47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宁波金恩铜业有限公司、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金恩铜业有限公司,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74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恩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组织机构代码:668474185法定代表人:王建聪,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戚国乾,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14号宁波金恩铜业有限公司与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执行案)拍卖被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恩铜业有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恩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54622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96元、执行费22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7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宁波金恩铜业有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或如发现被执行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