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1207号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86年9月13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德连,南郑县牟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0年5月13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和平,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李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