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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刘树让诉唐爱民、吴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让,唐爱民,吴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842号原告:刘树让,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6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唐爱民,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3日,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吴正富,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上列原告刘树让诉被告唐爱民、吴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让撤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