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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天长、李相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天长,李相超,李相朋,李强,李相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天长。被执行人李相超。被执行人李相朋。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李相川。本院在执行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天长、李相超、李相朋、李强、李相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成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生勇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灿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