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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慎阳、张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慎阳,张玉娥,刘树兰,朱立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64号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庞令久,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会,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慎阳,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4日,住南召县。被告张玉娥,女,汉族,生于1954年6月17日,住南召县。被告刘树兰,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7日,住南召县。被告朱立民,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25日,住南召县。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慎阳、张玉娥、刘树兰、朱立民、王增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