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唐余明与张廷贤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余明,张廷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唐余明,男,生于1937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川县人。被执行人张廷贤,女,生于1944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余明与被执行人张廷贤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廷贤在银行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廷贤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鼓支行存款31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灌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