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商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武旭洪与魏爱芬、杨俊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旭洪,魏爱芬,杨俊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青商初字第637号原告:武旭洪。委托代理人:尤茂蔚。被告:魏爱芬。被告:杨俊毅。原告武旭洪与被告魏爱芬、杨俊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旭洪的委托代理人尤茂蔚、被告杨俊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爱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旭洪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23日,被告魏爱芬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人民币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魏爱芬没有作出答辩。被告杨俊毅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口头答辩称:我和被告魏爱芬关系不好,她借款的事情都不清楚,原告武旭洪也不认识。所以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武旭洪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武旭洪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魏爱芬、杨俊毅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各一份,杨俊毅、魏爱芬的婚姻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其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3、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1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4、浙江省农村信用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借款来源的事实。被告魏爱芬,杨俊毅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副本均已在法定期限内送达给被告魏爱芬、杨俊毅。被告魏爱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杨俊毅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2、4均无异议,证据材料3表示不清楚。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已经于1989年结婚。2011年5月23日,被告魏爱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按2%计算,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魏爱芬分向原告武旭洪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武旭洪与被告魏爱芬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后,被告也应及时偿还借款。原、被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清偿借款,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至本案开庭期间被告未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应视为已给被告合理的还款时间。被告应承担清偿借款的违约责任。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对利息约定过高,本院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俊毅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魏爱芬个人债务,故认定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俊毅称其夫妻分居多年,对借款不知情而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魏爱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爱芬、杨俊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武旭洪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70元,由被告杨俊毅、魏爱芬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魏爱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凌审 判 员 黄觉晓人民陪审员 陈祝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