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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极乐寺与胡海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极乐寺,胡海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956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极乐寺。负责人王宝水。委托代理人沈宏敏。委托代理人杨淑斌。被告胡海海。委托代理人沈炳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极乐寺诉被告胡海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萧山区极乐寺撤回对胡海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杭州市萧山区极乐寺负担。审判员 孙立军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      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