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英诉被告李百娃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英,李百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曹文英,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兴光村*组**号。娘屋住蒲城县罕井镇东党村七组。被告李百娃,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兴光村*组**号。原告曹文英诉被告李百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文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百娃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文英诉称,原告与被告李百娃198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有婚约。1987年农历腊月十九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在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属事实婚姻。1993年生一男孩,取名李碧辉,现已成年,在外打工。由于婚前缺少了解,仅以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仓促结婚,婚后两人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同时被告生性懒惰,不做农活,家里一切全由原告一个人承担,且被告不关心、照顾、体贴原告。于是,原告于2008年3月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分居后,被告在一砖厂打工,与一妇女来往密切,关系暧昧,原告得知后,曾与被告多次发生争吵,但被告不仅不听劝说,仍与其继续来往,毫无悔改之意,使原告心灰意冷。2011年3月2日,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于2011年5月10日撤诉,但被告仍然对原告不理睬。原告于2012年3月再次提起诉讼,被告得知后,到原告娘家将原告殴打一顿。2012年8月10日经蒲城县人民法院(2012)蒲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仍互不联系,形同陌路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第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李百娃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一院房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曹文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与被告李百娃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调查重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曹文英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裁定书、(2012)蒲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被告李百娃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曹文英提供的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裁定书、(2012)蒲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系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可以证明原告曾于2011年3月2日依法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于2011年5月10日撤诉;2012年3月20日原告再次起诉,经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85年6月原告曹文英与被告李百娃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农历腊月十九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8月16日,生有一子,取名李碧辉,现已成年。2008年3月,原告曹文英离家去外出打工。2011年3月2日,原告曹文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百娃离婚,经调解,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撤回起诉后,遂即又外出打工。2012年3月20日,原告曹文英提起诉讼,再次要求与被告李百娃离婚,本院以(2012)蒲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3年7月3日,原告曹文英第三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曹文英与被告李百娃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虽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依据双方同居生活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2008年3月原告曹文英外出打工,与被告李百娃分居至今。原告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足以说明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曹文英要求与被告李百娃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曹文英与被告李百娃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曹文英与被告李百娃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米展龙代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娜 关注公众号“”